(2016)云011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邓兴伟与朱瑞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兴伟,朱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邓兴伟,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朱瑞,男,汉族,1986年3月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关于邓兴伟与朱瑞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官刑一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瑞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邓兴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500元、执行费2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晋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