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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凤丽与纪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丽,纪明军,刘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凤丽,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杰,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纪明军,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刘文林,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丽与被执行人纪明军、刘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