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与郑天旭刑事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天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528号被执行人:郑天旭,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屯市绿洲家园西侧平房区。本院在执行郑天旭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刑庭于2016年12月14日移送执行王明辉罚金65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天旭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隆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