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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子文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4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子文,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灵璧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熙恩,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子文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子文及其辩护人杨熙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吴子文以送水果为名,进入被害人租房,持刀逼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两次。指控认为,被告人吴子文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吴子文对强奸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其没有限制被害人的活动自由。辩护人杨熙恩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事发前通过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主动邀请被告人上门,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子文与被害人通过交友软件认识。2016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吴子文以送水果为名,前往被害人赖某位于义乌市稠城街道义驾山东街45号305室的租房。被告人吴子文提出与被害人赖某发生性关系,被被害人赖某拒绝。后被告人吴子文手持水果刀,逼迫被害人赖某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被告人吴子文手持水果刀,并用手机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进行录像。次日10时许,被害人赖某以烧开水为由离开卧室,趁机用浴巾裹住身体,逃跑至人求助,后拦下出租车离开。出租车司机查某替被害人赖某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子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证人查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照片,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义乌稠州医院特殊检查证明书,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出租车监控视频,道路监控视频,手机录像,到案经过,被告人吴子文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子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子文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子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清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晓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