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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仝玲与朱必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仝玲,朱必文,童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仝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必文。原审被告:童杰峰。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案号:(2017)粤0306民初5345号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仝玲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振东审 判 员  刘灵玲代理审判员  黄玮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明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