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云香、吴静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香,吴静,潘建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975号原告:刘云香,女,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明,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静,女,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第三人:潘建萍,男,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香与被告吴静、第三人潘建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云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242.5元,由原告刘云香负担。审 判 员 邹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