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白彩娟与马玉竹、王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彩娟,马玉竹,王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451号之一申请人白彩娟,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马玉竹,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王跃华(马玉竹丈夫),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彩娟与被执行人马玉竹、王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绛商初字第54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我院冻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绛商初字第540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