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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向明与陈方镇、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明,陈方镇,王玉华,王志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545号原告:张向明,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汝南县。被告:陈方镇,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玉华,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志营,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向明与被告陈方镇、王玉华、王志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向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向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