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民初3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庆良与李夏峰、吴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良,李夏峰,吴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民初3025号之一原告:吴庆良,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李夏峰,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吴春梅,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吴金铿,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良与被告李夏峰、吴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庆良未在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庆良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苏红人民陪审员 潘志超人民陪审员 许 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阙凌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