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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执7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公立伟与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立伟,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7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公立伟。被执行人:方龙。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XXXX账户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