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7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公立伟与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立伟,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7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公立伟。被执行人:方龙。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XXXX账户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