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善良与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善良,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民初700号原告:郭善良,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乔屯乡后康王城村。法定代表人:赵杏兰,该公司经理。原告郭善良与被告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善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杏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郭善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截止到2016年10月20日之前的利息10452元以及这之后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一分三厘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息按一分八厘计算,2015年的利息被告已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及利息18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利息),剩余本金80000元及剩余利息未还,截至2016年10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0000元及利息10452元,同日双方签订字据一份,同时约定利息按月息一分三厘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剩余本金及利息。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称资金紧张,无力偿还。本院认为,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承认郭善良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郭善良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但其久拖不还实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郭善良借款利息10452元,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之日止,利息按月息一分三厘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被告深州市乔屯面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香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