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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定合诉被告陕西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安静、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合,陕西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安静,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269号原告王定合,男。委托代理人任建,女,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旺座国际城第1幢3单元26层32603-B,经营地点咸阳市秦都区大秦御港城10号楼29层。法定代表人孙安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安静,男。被告王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合诉被告陕西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安静、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陕西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安静、王艳银行存款1892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王定合名下位于秦都区渭阳西路咸阳市交通局1号楼西单元6层东户房屋和丰田牌陕D935**号轿车及姚小陆名下位于渭城区渭城西路紫韵东城二期天郡2号楼3单元3层2号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定合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中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安静、王艳银行存款189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师晓丽审 判 员  刘康军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