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庾文涛与郭西锋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庾文涛,郭西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91号申请执行人庾文涛,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西锋,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庾文涛与郭西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返还庾文涛位于华阴市南环路北、新市场中段自建商品房一套;支付庾文涛房屋租赁费20000元。经本院执行,房屋已交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庾文涛表示其余款项自行与被执行人私下给付,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858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卫锦利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