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6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保奇、白善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奇,白善勇,向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奇,被执行人白善勇,被执行人向小丽,王保奇与白善勇、向小丽民间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善勇、向小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保奇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59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白善勇名下所有的位于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广场南××南侧××单元××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宾阳县房权证芦圩镇字第××号】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房产已于2017年3月20日在(2017)桂0126执恢3号案进行拍卖,本案需等待该案拍卖结果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白善勇、向小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等待另案拍卖结果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白善勇、向小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保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韦光亮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蒙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