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海东与程天喜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海东,程天喜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1446号原告:方海东,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程天喜,男,现年约45岁,汉族,农民。原告方海东与被告程天喜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方海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海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方海东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70元,退还其135元。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