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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海东与程天喜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海东,程天喜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1446号原告:方海东,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程天喜,男,现年约45岁,汉族,农民。原告方海东与被告程天喜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方海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海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方海东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70元,退还其135元。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