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林军、秦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军,秦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林军,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秦文龙,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林军与被执行人秦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1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1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