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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诉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郭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郭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民初562号原告: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宋迎朝,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岗,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郭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国旗,村委会主任。原告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郭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家村村委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岗、张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家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法律顾问服务费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一年,自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为被告提供了法律服务,但被告却未能如约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时至今日,合同期限已经届满1年多,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承诺尽快付款,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一份、国家税务发票一张,证明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服务价款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法律服务期间原告为被告所书写的部分文书(公函3份、关于郭家村村委会在2013年协助政府进行征地工作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起草了各类文书。3、证人郭林出庭证言,证明自2012年原告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合同履行顺利,由于2015年村上没有钱,加之换届选举,没有支付原告法律服务费。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被告郭家村村委会不到庭质证,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因此,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国家税务发票、3份公函、关于郭家村村委会在2013年协助政府进行征地工作的情况说明、证人郭林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郭家村村委会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郭家村村委会签订了《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和咨询,参与重大项目谈判,为被告决策提供法律建议,草拟各类法律文书以及被告安排的其他法律事务,服务期限一年,每年固定酬金35000元,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付清第一年酬金,以后每年之初付清本年度酬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原告法律服务费。另查明,2012年,被告郭家村村委会时任主任郭林与原告达成《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第一年法律服务费3万元,后每年续签合同,2015年双方继续续签合同,由于村上事情比较多,三组牵涉到土地流转,2015年的法律服务费变更为35000元。在合同期间内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及宋林科本人多次参与被告村上土地流转等事宜,双方合同履行顺利。2015年4月28日村委会换届,郭林不再担任被告村委会主任,郭国旗被选为第9届郭家村村委会主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国家税务发票、3份公函、关于郭家村村委会在2013年协助政府进行征地工作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家村村委会自愿协商签订了《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法律服务费,构成违约,被告郭家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放弃诉讼权利,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3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郭家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法律服务费3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被告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郭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青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