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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刘瑞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刘瑞兴,范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龙门镇兴龙路1号。被执行人:刘瑞兴,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长泰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施土治,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范瑞斌,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与刘瑞兴、施土治、范瑞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闽0524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瑞兴、施土治、范瑞斌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门信用社人民币99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未控制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