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4166杨瑞与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166号原告:杨瑞,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206室。法定代表人:邓晓峰,总经理。原告杨瑞与被告湖南山里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杨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瑞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