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XX********。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李某某与李某某、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3095号公证书和(2016)西莲证经字第1150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清偿欠款本金人民币26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09000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5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李某某、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冯 健审判员 宋 原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