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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少堂与宝鸡新迪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少堂,宝鸡新迪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财保25号申请人:张少堂,男。委托代理人:侯玉侠,女,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宝鸡新迪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南环路雍康花园B区。法定代表人:赵同斌,任执行董事。申请人张少堂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宝鸡新迪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在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公司账户内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宝鸡新迪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在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中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张少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