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谢成绪、黄晓碧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成绪,黄晓碧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3刑初203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成绪,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户籍地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2012年11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晓碧,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2016年12月19日在其住处被监视居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成绪、黄晓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成绪、黄晓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期间,二被告人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中2016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谢成绪、黄晓碧与吸毒人员黄某、郭某、徐某共同出资,由被告人黄晓碧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在二被告人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老兴街全泰堂宿舍X单元X楼X号家中容留黄某、郭某、徐某吸食毒品。当日上午12时许,民警在网吧例行检查时,发现谢成绪、黄某等人疑似吸毒,遂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谢成绪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另查明,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其子谢某身体瘫痪残疾需人照顾。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成绪、黄晓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吸食毒品尿检报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吸食毒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谢成绪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谢某的残疾证、村委会、居委会证明、黄晓碧的社区矫正评估报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成绪、黄晓碧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成绪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成绪因吸食毒品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晓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成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成绪的刑期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晓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晓碧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对扣押的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勇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佳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