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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泾县丽华布艺商行与张萍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丽华布艺商行,张萍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068号原告:泾县丽华布艺商行,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交通路。经营者:周家胜,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张萍,女,年龄不详,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泾县丽华布艺商行与被告张萍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泾县丽华布艺商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泾县丽华布艺商行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县丽华布艺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25%收取计75元,由原告泾县丽华布艺商行负担。审判员  刘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