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江苏双扬塑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宝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双扬塑业有限公司,南通宝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财保6号申请人:江苏双扬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5051017W,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夹港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杨伟,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麟,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峰,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通宝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635659665,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甲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卫正军,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江苏双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宝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苏中志法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宝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南通宝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