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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塑料公司与王茂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塑料公司,王茂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塑料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8号。被执行人:王茂义,男,1964年6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塑料公司与王茂义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王茂义给付养老保险金46800元、案件受理费1059.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庭外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0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