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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树坤与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树坤,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韩树坤,男,汉族,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瑞兴,系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树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货款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伊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