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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德银与红风、包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银,红风,包喜,包连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058号原告郑德银,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红风,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喜,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连帮,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银诉被告红风、包喜、包连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银以与三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由原告郑德银负担。审判员  李丙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