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彭琳珊与林小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琳珊,林小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420号原告:彭琳珊,女,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小莹,女,199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平和县。原告彭琳珊与被告林小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琳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琳珊负担。审判员 曾陈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陈煌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