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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彭琳珊与林小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琳珊,林小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420号原告:彭琳珊,女,199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小莹,女,199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平和县。原告彭琳珊与被告林小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琳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琳珊负担。审判员  曾陈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陈煌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