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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法定代表人:丁志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洲,该公司经理。关于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68账户内存款1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叶小华执行员  田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治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