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程会昌与逯建中、刘昌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会昌,逯建中,刘昌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4032号原告:程会昌,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喜,男,汉族,1960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青,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逯建中(又名逯建忠),男,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雄,男,汉族,45岁,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原告程会昌与被告逯建中、刘昌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程会昌因不到鉴定时机,减少诉讼���求为:判决被告逯建中赔偿原告程会昌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并申请撤回对被告逯建中、刘昌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会昌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撤回对被告逯建中、刘昌雄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会昌撤回对被告逯建中、刘昌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收取25元,由原告程会昌负担。审 判 长 方林太审 判 员 钟 星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