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法执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海玲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法执字第1414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宗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海玲,女,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在拍卖过程中,无人参与竞买,但申请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三、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