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某3、李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3,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3,男,1989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13年3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由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被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由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3、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成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3、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被告人孙某3伙同其母亲李某在其经营的“世亮超市”以及宿松县九姑乡九姑村老西组孙某3老屋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十余人,赌场以满坎抽水的方式进行渔利,每场抽头约五百元,赌场累计开设40场次,被告人孙某3、李某非法获利约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3退缴赃款2万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3、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孙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被告人孙某3伙同其母亲李某在其经营的“世亮超市”以及其坐落于宿松县九姑乡九姑村老西组老屋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十余人,赌场以满坎抽水的方式进行渔利,每场抽头约500元,赌场累计开设40场次,被告人孙某3、李某非法获利约20000元。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孙某3主动到宿松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被宿松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本案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孙某3退缴非法所得20000元。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宿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孙某3、李某进行社区调查评估,宿松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孙某3不适宜社区矫正,被告人李某适宜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3、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3、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1、高某1、刘某1、孙某2、杨某1、叶某、石某、余某、杨某2、刘某2、高某2、张某的证言,宿松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物证牌九及其照片,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书,宿松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3、李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地,召集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3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3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3、李某主动退缴了非法所得,被告人李某积极缴纳了罚金,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予以处罚。对被告人孙某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孙某3、李某退缴的非法所得2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四、宿松县公安局扣押的赌资263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宿松县公安局扣押的牌九一副,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松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