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北京大正宏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宇航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大正宏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宇航出版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正宏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久敬庄通久路南侧东3号。法定代表人:韩太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太升,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大正宏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军栋,北京市中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宇航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邓宁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林,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宇航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北京大正宏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宇航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8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大正宏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大正宏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大正宏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大正宏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久豹审 判 员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