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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屈某1等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1,屈某2,郭某1,屈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2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兼郭某1法定代理人):屈某1(郭某1之母),1975年2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俎珊珊,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1,女,2001年11月1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兼郭某1法定代理人):郭某2(郭某1之父),1973年10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2,男,1947年1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某3(屈某2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北京上泽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屈某1、郭某2、郭某1因与上诉人屈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7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屈某1、郭某2、郭某1在原审期间起诉要求确认三人在海淀区苏家坨镇x村北街x号院内享有居住使用权,并要求居住在北房西数第1-2间、西配房2间。屈某2是涉案院落宅基地使用权人,1967年,屈某2及其父母共同出资出力在涉案院落内建北房5间,此后至2016年该院落内房屋多次翻建。屈某2与张某于1972年结婚,婚后一直在该院落居住。张某对该院落房屋享有权利,应列为本案当事人,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77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屈某1、郭某2、郭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屈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跃进审 判 员 李纪红审 判 员 谷世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旭涛书 记 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