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诉晏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晏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219号原告: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杨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何清,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艳,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晏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向被告晏艳送达应诉文书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