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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帅兵良与唐诚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兵良,唐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帅兵良,男,汉族,1962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唐诚成,曾用名唐勇,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院在执行帅兵良与唐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但均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经审查决定对被执行人唐诚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案申请执行债权340.4588万元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慧云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