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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秀英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李振林,王亚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振林,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亚贤,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秀英与被执行人李振林、王亚贤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秀英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11626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