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1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钟庆用与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庆用,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814号原告:钟庆用,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钟庆用与被告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钟庆用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庆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钟庆用负担。审 判 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 渝书 记 员  胡诗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