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钟庆用与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庆用,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814号原告:钟庆用,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钟庆用与被告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钟庆用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庆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钟庆用负担。审 判 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 渝书 记 员 胡诗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