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彭德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彭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住所地九江市浔阳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剑英。被执行人彭德洪,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申请彭德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德洪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案款111594.46元,承担执行费1573.92元。现因被执行人彭德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忠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