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洪昌与海门市第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洪昌,海门市第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4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洪昌,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门市第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诉讼代表人:海门市第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管理人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蒋宝华。再审申请人江洪昌因与被申请人海门市第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15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江洪昌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江洪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洪昌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斌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殷复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