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596号原告:张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告:王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史阿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