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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596号原告:张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告:王某,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史阿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