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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凌世伟与李坤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世伟,李坤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190号原告:凌世伟,男,生于1974年8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坤祥,男,生于1944年12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菊,系被告之女,生于1974年9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凤,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世伟与被告李坤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世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世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世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凌世伟负担。审判员  刘云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艺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