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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高某、于凤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高某,于凤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306号原告:于某某,男。被告:高某,男。被告:于凤某,女。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高某、于凤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某某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远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