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高某、于凤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高某,于凤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306号原告:于某某,男。被告:高某,男。被告:于凤某,女。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高某、于凤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某某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远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