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玉国与陈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国,陈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239号原告:孙玉国,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禄,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原告孙玉国诉被告陈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孙玉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玉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孙玉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