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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玉国与陈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国,陈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239号原告:孙玉国,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禄,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原告孙玉国诉被告陈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孙玉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玉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孙玉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