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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洪军与张仁双、张广林、张永华、张仁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军,张仁双,张广林,张永华,张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军,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张仁双,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张广林,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张永华,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张仁成,男,1986年3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李洪军与张仁双、张广林、张永华、张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158000元,案件受理费173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