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彩群、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侯公渡初级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彩群,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侯公渡初级中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彩群,女,汉族,1967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侯公渡初级中学。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法定代表人:欧永辉,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平,该学校后勤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敏,该学校财务。上诉人黄彩群因与被上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侯公渡初级中学(以下简称侯公渡初级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023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彩群、被上诉人侯公渡初级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平、温海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彩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支持黄彩群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侯公渡初级中学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法院认为黄彩群提出要求侯公渡初级中学支付自2008年开始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30600元及按该工资差额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7650元的诉讼请求,以黄彩群所提请求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为由而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侯公渡初级中学自2008年以来,一直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黄彩群发放工资,黄彩群已多次向侯公渡初级中学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黄彩群有权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要求侯公渡初级中学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一审法院错误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并混淆了“赔偿金”与“工资”两个概念。另外,依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侯公渡初级中学未按规定足额发放黄彩群工资总计30600元,应当向黄彩群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7650元。2、一审法院对侯公渡初级中学未按规定与黄彩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补偿双倍工资差额491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侯公渡初级中学为规避法律义务,每年要求黄彩群签订一次劳动合同。黄彩群对此多次提出异议,要求侯公渡初级中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均被侯公渡初级中学拒绝。侯公渡初级中学作为用人单位属于强势单位,其利用自身的优势使黄彩群无条件服从该要求,否则拒绝继续聘用黄彩群上班。黄彩群出于年纪大、文化低等方面考虑,只能屈服于侯公渡初级中学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本上谈不上协商一致,其实是不平等、不合理的合同。一审法院以“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7条”为据,推断黄彩群主观上同意且自愿与侯公渡初级中学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的事实有悖于客观实际。另外,上述会议纪要仅有参考作用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不能以此作为裁判依据。3、一审法院仅判决支持黄彩群9个月的经济补偿金l0890元错误,应当判决支持黄彩群l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l4520元。黄彩群自1996年9月在侯公渡初级中学工作,工作年限为20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黄彩群的经济补偿金应按最高12个月计算。侯公渡初级中学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黄彩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彩群与侯公渡初级中学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侯公渡初级中学向黄彩群支付自2008年开始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总计30600元;3、判令侯公渡初级中学向黄彩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4520元;4、判令侯公渡初级中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期间每月二倍工资的差额总计49160元;5、判令侯公渡初级中学按拖欠黄彩群工资的25%支付黄彩群经济补偿金7650元(按未付工资差额总额30600元计算);6、判令侯公渡初级中学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侯公渡初级中学应否向黄彩群支付自2008年开始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30600元及按工资差额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7650元;二、侯公渡初级中学应否向黄彩群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9160元;三、侯公渡初级中学应否向黄彩群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侯公渡初级中学应否向黄彩群支付自2008年开始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30600元及按工资差额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7650元的问题。本案中,黄彩群主张侯公渡初级中学未及时足额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及请求侯公渡初级中学向其支付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黄彩群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侯公渡初级中学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或者经济补偿,但黄彩群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侯公渡初级中学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侯公渡初级中学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黄彩群称无需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即可要求侯公渡初级中学支付工资差额部分及经济补偿金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黄彩群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侯公渡初级中学应否向黄彩群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9160元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在侯公渡初级中学与黄彩群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黄彩群已同意与侯公渡初级中学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其放弃了与侯公渡初级中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现黄彩群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提出要求与侯公渡初级中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黄彩群要求侯公渡初级中学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9160元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关于侯公渡初级中学应否向黄彩群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因侯公渡初级中学未依法为黄彩群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已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故侯公渡初级中学应依法向黄彩群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及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与参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黄彩群自1996年9月1日至2016年7月19日在侯公渡初级中学工作,黄彩群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应参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2008年之后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2008年之前黄彩群在侯公渡初级中学工作合计11年4个月,2008年之后黄彩群在侯公渡初级中学工作合计8年7个月19天,黄彩群仅主张侯公渡初级中学支付其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属黄彩群自行处分其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因黄彩群的工资报酬低于韶关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黄彩群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韶关地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计付。综上,侯公渡初级中学应向黄彩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14520元(1210元/月×12月)。综上所述,黄彩群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成立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023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023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粤023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侯公渡初级中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黄彩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520元。四、驳回黄彩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黄彩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彩群负担5元,由侯公渡初级中学负担5元。侯公渡初级中学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黄彩群多预交的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俊东审 判 员 神玉嫦审 判 员 李 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仕忠书 记 员 林子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