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东伟与被执行人高宏亮、宽城宏新纸箱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东伟,高宏亮,宽城宏新纸箱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商东伟,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县。被执行人高宏亮,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宽城宏新纸箱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高宏亮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商东伟与被执行人高宏亮、宽城宏新纸箱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宏亮、宽城宏新纸箱加工有限公司查封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