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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均、邓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均,邓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林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小均,男,生于1973年2月23日,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邓小兰,女,生于1969年2月28日,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本院在执行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均、邓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小均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陈小均所有的客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占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