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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湖南坤源塑化有限公司与周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坤源塑化有限公司,周念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953号之一原告:湖南坤源塑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两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萍,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念文,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坤源塑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坤源塑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念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坤源塑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坤源塑化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计632元,由原告湖南坤源塑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 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