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潇潇与哈尔滨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潇潇,哈尔滨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王潇潇,男,198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54号。法定代表人:张玉霞,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潇潇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48655元、案件受理费10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329号与(2016)黑0103执3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